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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以下哪项不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以下哪项不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

2022-12-15 14:35:34 产经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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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豆豆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以以下哪项不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以下哪项不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受教育权的内容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1)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2)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2、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3、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  二、教育的意义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5、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6、  要摆脱软弱状态而能够自助,要开启潜能而得到发展,都有赖于教育。

7、教育就是通过向个人传授一定价值观念、文化规则、生产技能和知识来促进人实现社会化的一种活动。

8、每个人都是通过教育来完成自己的社会化过程的;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生存知识和技能则是将来独立谋生的必要准备。

9、所以,无论是人的社会化还是获得独立生存的手段,都离不开教育。

10、人不仅要谋生存,而且要谋发展;不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优质的生活。

11、要实现这种高于生存的目标,更是离不开教育。

12、可见,教育对个人一生的生存和发展至为关键。

13、  社会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前提,但又由每个个人构成。

14、虽然在实践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总是被矛盾和冲突所困扰,但却有内在的统一性。

15、这种统一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责任和义务的双向互动关系。

16、个人成长的特殊性,造成了这种双向责任、义务的排序性。

17、社会首先要对个人尽责,使个人获得必要能力,才有权要求个人对社会尽责。

18、这一关系决定了受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19、个人的这种权利也就是社会的义务。

20、社会至少应该向每个未成年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正规教育,让他们掌握将来履行各种基本职责、参与社会生活所需的必要文化知识,并且在知识和智力上为将来正常生活和进一步受教育打下基础。

21、  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

22、而且,随着各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关注的重心也在逐渐上移,起初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等教育权也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23、在经济不发达的时代,拥有初中等水平的知识即可适应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如今拥有高层次的知识不仅成为发展的前提,而且正日渐成为生存的前提。

24、这种社会需求激发起人们对高等教育的渴望,催生了各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在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出现了普及化)趋势。

25、如果说,在这种精英教育模式下,接受高等教育只是少数人的专利,高等教育被视为一种特权,还没有产生将其平等化的意识,因此不存在高等教育权之争,那么,当高等教育过渡到大众化时代,大学不再是神秘的象牙塔,接受高等教育成了大众改善生存状态的一种有效方式时,人们必然会对高等教育权利投以更多的关注。

26、其一,就“受教育机会权”来讲,受教育机会是指受教育者有权通过学习和受教育获得生存与发展能力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是受教育者接受任何等级或类型的教育的起点、资格与身份。

27、“受教育机会权”是受教育权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性与基础性权利。

28、学者龚向和认为“受教育机会权”还可具体分为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和学生身份权。

29、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重要的实现方式,受教育的选择权是指公民对接受教育的种类、学校、教师等有自由选择权利。

30、受教育的选择权与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不可分的。

31、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以及受教育选择权的行使所产生的结果,即:进入某一教育机构而获得该教育机构的学生身份,享有学生的一切权利,而一旦丧失学生身份权,其他形式的受教育权也就一同丧失。

32、因此,学生身份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核心,享有受教育机会权,实质是要享有学生身份权。

33、故受教育者要十分珍惜学生身份权,教育机构或教育者不可轻易剥夺学生身份权。

34、其二,就“受教育条件权”来讲,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并没有完整的享有“受教育权”,在获得了入学、升学的机会权,学生身份权之后,作为受教育者还拥有“受教育条件权”,即: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以及获得教育资助权。

35、“受教育权”的保障,重要的方面是受教育者有请求国家积极作为,提供教育设施和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权利。

36、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建设请求权和教育财政措施请求权。

37、教育条件利用权是指对已有的教育条件如教育设施或教育资源,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利用权。

38、这获得教育资助权,主要是对那些经济困难的学生来讲的,受教育所必不可少的费用会把优秀而贫困的学生阻隔在学校的大门之外,而使之失去升学机会权,进而也失去受教育权。

39、因此在公民个人无法交付教育费用时,国家有义务给予经济资助,按成绩和能力有资格接受教育但无力负担教育费用的学生,应享有从国家哪里获得教育资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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