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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精选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发票遗失怎么办,发票遗失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第一,发票丢了。现在是不是不需要在报纸上宣布无效了?
2、 需要。发票如有遗失,应在发现遗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3、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票遗失的,应当在发现遗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报纸上声明作废。”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或丢失时必须公布《遗失声明》的规定。”
5、 二。丢失发票会被处罚吗?
6、 可以被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保管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跨越规定的使用区域,或者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进出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遗失发票者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具体的处罚金额还需要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来制定。
8、 参考:某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 1.涉及10张以下发票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10、 2.涉案发票10张以上不满25张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 3.涉及发票25张以上,或者5年内有2次以上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认证抵扣?
13、 (一)损失扣除。
14、 第二联是抵扣联,是买方的扣税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遗失前已经认证的,可以保留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专用发票发票认证,专用发票发票复印件可留存备查。
15、 (2)遗失发票复印件
16、 第三联是发票联,是买方的记账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7、 (3)发票和抵扣联均丢失。
18、 一般纳税人丢失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一致的,买方可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进项增值税抵扣凭证。丢失前未认证的,买方凭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和《证明单》的复印件应留存备查。
19、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20、 (4)簿记遗失
21、 第一联是卖方记账凭证,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可采用其他复印件的复印件进行记账。请注意,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原件核对”
22、 (1)遗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索取统一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
23、 (2)到机动车销售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登记备案;
24、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当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25、 (2)其他普通发票
26、 1.遗失的记账单
27、 普通发票第一联为销售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复印件。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放在我处”,并由供应商签字。
28、 2.丢失发票副本
29、 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货方的记账凭证。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凭证。(5)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的,应当取得加盖原出具单位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编号、金额、内容等。经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代替原始凭证。如果实在无法取得证书,比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当事人应当写出详细情况,经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作为原始凭证使用。”,买方
30、对丢失普通发票如何入账,目前各省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因此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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